對於再審刑事案件維持可否抗訴?
一、對於再審刑事案件維持可否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二、什麼是申訴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爲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爲。
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三、什麼是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爲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抗訴分爲兩種:
一種是按上訴程序提出的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透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覈,如果認爲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主要是基於:
(1)原裁判認定事實確有錯誤;
(2)原裁判定案證據不確實、充分;
(3)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
(4)原裁判量刑畸輕畸重;
(5)審判中有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爲,可能影響到判決、裁定的公正性。
但是最好要將申訴和抗訴分辨清楚。首先申訴是當事人對已經產生的法律效力的判決認定其錯誤進行的決定。而抗訴則是人民檢察院在做出的判定之後認爲是有錯誤的這個時候作爲案件的當事人在允許的範圍內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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