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偵階段依法不應指定辯護的人就一定有罪嗎?
刑偵階段依法不應指定辯護的人就一定有罪嗎?
不一定有罪;
定辯護,又可分爲“應當指定”和“可以指定”兩種情形。
所謂“應當指定”,就是法院必須爲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爲辯護人,如果不指定辯護人,在沒有辯護人蔘與訴訟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便是程序違法。
所謂“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無論指定還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依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爲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爲其指定辯護人:(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爲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人民法院認爲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爲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但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的,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爲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是需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爲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前面說的是相關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都一定會爲其指定律師作爲辯護人,對於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一般也會爲其指定辯護人,但是對於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許多法院並不一定爲其指定辯護人。
拒絕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可以拒絕法院的指定辯護。
2、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由人民法院爲他指定辯護律師的,如果被告人堅決拒絕人民法院爲他指定的辯護律師爲他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並應當記錄在案。
3、重新開庭後,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又再次拒絕法院爲其指定辯護律師的,其只能自己進行辯護,事後在要求委託辯護人或要求法院爲其指定辯護律師的,法院通常都不會再批准。
4、對上述法院應當指定辯護的三類被告人員,被告人有正當理由拒絕人民法院爲他指定的辯護律師爲自己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其他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重新爲其指定其他辯護律師。當上述法院應當指定辯護的三類被告人員沒有自行委託辯護人的時候,無論有沒有正當理由,甚至不管被告人是否願意,法院都會強制爲其指定辯護律師提供辯護。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應指定辯護就說明當事人不符合指定的條件,一般對於指定辯護的人都是自身或者家庭有困難的人才可以申請,但對於不應指定辯護的是可以自己請律師來爲自己辯護,同樣得到的效果與指定辯護的效果是一樣的,所以,處理什麼案件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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