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辯護詞
故意殺人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形式被告人李某家屬的委託和上海市長征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依法擔任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殺人案的辯護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審理。透過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辯護人形式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持異議,但辯護人認爲被告人不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狀態。且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大,依法應從輕處罰,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涉嫌殺人犯罪的主觀惡性不深,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死亡僅持有放任的故意,具有從輕處罰情節
根形式據公訴人出示的另案處理人楊某的證詞,李某之前從未有過類似違法行爲,辯護人也向法庭出具材料證實被告人之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貫良好表現。因此,本案的形式發生確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能力受到限制。儘管酒很實施犯罪不影響刑事責任的承擔,但顯然具有某種能夠理解的因素,主觀惡性不形式深。
鑑於被告人採取捂嘴扼頸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觸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頸的目的僅形式是爲了防止被害人叫喊,因爲屋外有人的事實已經得到被告人和舒志明等人的證實。因此,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卻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形式的發生,其行爲具有間接故意的特徵,應當認定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在量刑時,不能不考慮這種間接的心理狀態同直接故意殺人的區別。何況,被告人在供述形式中提到的被害人過錯的問題,根據本案案發的實際情況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如果認定其爲直接故意,勢必無法解釋其犯罪動機。
二、案發後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好,其供述前後連貫、互相印證,使得案件的查處和審理始終處在一個主動的環境中,在量刑時也應當考慮。
三、被告人及其家屬積極賠償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給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經濟損失,表現了真誠的認罪悔罪態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問題的解釋,這種情況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上述因素和情節,請求法庭考慮從輕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謝謝法庭!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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