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辯護爲尋釁滋事罪應該怎麼寫辯護詞
一、故意傷害罪辯護爲尋釁滋事罪應該怎麼寫辯護詞?
刑事辯護詞的主要結構:一般由前言、辯護理由、結束語三部分組成。
前言:主要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辯護理由: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爲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爲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結束語: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
年 月 日
二、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1、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解釋: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如果公訴方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是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但是辯護律師在瞭解過本案之後,認爲應該按照尋釁滋事罪來量刑的話,辯護人就需要重點陳述一下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法律依據。這樣的辯護方案,沒有充分的準備是沒辦法寫辯護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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