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收到訴狀開庭時間是多久
一、被告人收到訴狀開庭時間是多久
多久開庭由法院根據案件排期情況確定,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公訴案件要遵循以下時間和期間: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由此可見,在犯人收到起訴書至少10日後,人民法院纔可能開庭審理案件。
二、開庭後多久出判決結果
刑事訴訟判決結果:
1、一審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民事案件簡易程序三個月內結案,普通程序六個月內結案。
刑事案件開庭審理可以分爲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以及再審程序,而開庭審理的具體天數這與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有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有法定情形出現,那麼會中止案件,在中止事由消失之後,纔會恢復對案件的審理。在這類情況下,實際審理案件的時間就會增加一些。因而,刑事案件究竟多久可以做出宣判,這個也是無法預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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