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律師流程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律師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律師流程具體如下,
自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它法定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接受委託,可以:
1、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向偵查機關提出要求並會見嫌疑人;
3、會見時瞭解犯罪的基本事實並提出律師的解釋與建議;
4、審查偵查機關的強制措施手續是否完備,如不完備向偵查機關提出律師交涉;
5、審查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有無受到侵犯,如存在違法情況,向有關單位及時提出糾正建議;
6、應家屬要求,可以在會見嫌疑人經其同意錄音或錄像,保全有關證據。
7、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爲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在委託人或家屬的要求下可以協助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8、經瞭解嫌疑人罪名及相關事實後,認爲確有根據的,可接受嫌疑人委託,代理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糾正。
9、經瞭解認爲偵查人員存在侵犯嫌疑人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其它合法權益的,接受委託,代理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二、審查起訴階段
自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後,接受委託,可以:
1、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鑑定資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及其它文書;技術性鑑定資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鑑定性文書。
2、與嫌疑人會見與通信,審覈有關指控與嫌疑人陳述的矛盾、疑點,確定辨護的初步方向;保留有關的會見與通信記錄以備查。
3、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此前徵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4、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要求申訴的,代爲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三)、審判階段
三、在案件進入人民法院後,接受委託
1、審查管轄,如發現本案不屬於該法院管轄、或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情形,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請求退案或者移送。
2、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複印件或者照片。發現檢察機關移送不全,申請法院通知檢察院移送。
3、會見被告人。事先準備好提綱,充分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發現、覈實、澄清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中的矛盾和疑點,以確定辯護方向以及調查證據的方向。如案情需要,要考慮多次會見,直至充分明瞭被告人意圖,案件事實。
4、調查和收集證據。在審判階段律師可自行決定調查證據。如遇證人不同意作證的,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其作證。
在當代社會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因爲在偵查的階段,就可以請一個專業的律師來爲自己進行一個辯護,當然這個階段的話,它並不是法庭上面的一種變化,而是行使一些其他的權利,比如說會見,還有就是爲他申請一些其他的強制措施的變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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