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能否在在審查起訴階段更改罪名
一、檢察院能否在在審查起訴階段更改罪名?
檢察院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更改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對司法機關變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沒有設定程序規制。
實踐中,司法機關罪名變更包括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中擬定罪名的變更,也包括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指控罪名的變更。
審查起訴階段的更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這一條款支援了檢察院變更罪名。
審判階段的更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由此可見,人民法院享有變更指控罪名的權力。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9)審查活動是否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共覈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檔案是否完備。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罪名,到了人民檢察院被更改的這種案例是比較少見的,可是,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更改罪名的這種做法也並不違法,其實到了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都是可以更改罪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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