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療過錯責任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一般醫療過錯責任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不構成重傷以上的醫療過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構成犯罪,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法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爲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覈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責任劃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爲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爲公正、合情合理。
二、什麼是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這裏的規章制度,是指與保障就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的診療護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診斷、處方、麻醉、手術、輸血、護理、化驗、消毒、醫囑、查房等各個環節的規程、規則、守則、制度、職責要求,等等。
醫療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錯用藥物、錯治病人、錯報輸血、錯報病情、擅離職守、交接班草率、當班失職等。
診療護理常規,是指長期以來在診療護理實踐中被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與慣例。各項診療操作和護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這些規程是爲了保障操作穩準,避免失誤而制定的,在診療操作和護理工作中必須遵照執行,否則就有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爲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爲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
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3、嚴重不負責任行爲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醫療事故所涉及到的刑事責任是醫療事故罪,構成此罪的話,將要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啊造成的後果不嚴重的話,那麼是不觸犯刑事責任的,只需要做民事賠償。
-
醫療事故醫院責任多大?
一、醫院如何承擔醫療事故責任?醫療事故鑑定的任務是綜合分析醫療過失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1、完全責任:指醫療...
-
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
律師解答:醫務人員。律師解析: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即直接從事診療護理工作的人員。醫務人員具體包括國家、集體醫療機構中的各種醫生、護士、藥劑人員,以及經主管部門批准開業的個體行醫人員。醫療機構中從事與診療護理無直接關係的工作...
-
醫療致人死亡屬於幾級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共分分四個級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爲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
-
法院醫療過失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法院醫療過失鑑定程序是怎樣的?1、委託(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透過律師事務所進行。2、受理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