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有什麼規定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對於取保候審主要有以下的這些規定。
1.對於滿足以下提到的這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的做法:
(1)相關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被判處的可能是管制的處罰或者被判處的可能是拘役的處罰,以及其他一些比較輕的刑罰。
(2)相關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被處罰有期徒刑,在對這一類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的做法的時候,保證不會對我國的社會產生任何危險或者不好影響的。
(3)相關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身體患有非常嚴重的疾病,以及對於正常的生活不能自己打理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正在懷孕期間,以及正在哺乳子女的期間,並且對於這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採取取保候審的時候對我國的社會不會產生任何的不好影響以及危險的。
(4)相關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關押期已經到了法律上規定的時間,但是到了規定時間,牽涉到當事人的案件還沒有辦理完成的,並且經過相關的執法機構判定需要採取取保候審行爲的。
在採取取保候審行爲的時候,是由我國的公安機關來執行的。
2.如果相關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符合以上所說到的條件,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的,那麼當事人根據法律,還要遵守以下的這些規定:
(1)當事人如果沒有經過採取取保候審的執法機關的批准,是不可以擅自離開現在居住的地方,如果當事人想要前往其它的城市或者縣城,必須得透過執法機關的批准。
(2)被採取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如果要改變現在的住址或者是工作單位,以及當事人的聯繫方式要產生改動的,必須在24小時之內向相應的執法機關進行詳細的報告。
(3)如果執法機關要傳訊被採取取保候審的當事人,那麼當事人在接到傳訊的時候要立刻到達現場。
(4)與案件相關的證人在進行作證的時候被採取取保候審的當事人不可以使用任何方式來做出干擾,要保證人作證的合法性。
(5)對於與案件有關的任何證據被採取取保候審的當事人不可以對證據進行損毀,或者是僞造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當事人也不可以串通他人做出僞證。
3.對於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我國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還有執法機關可以根據與當事人有關的案件的案情來對當事人作出以下的限制。
(1)限制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進入一些特殊規定不能進入的地方。
(2)對於一些特殊規定的人員,執法機關有權限制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不得與其進行見面或者通訊。
(3)執法機關也有權限制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不可以從事一些特殊規定的活動。
(4)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如果因爲案情的需要,還要將自己的護照或者其他諸如駕駛證等證件交給執法機關來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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