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虐待部屬罪的立案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虐待部屬罪的立案標準
達到以下標準虐待部屬罪才能立案:
1、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2、致使部屬自殺的;
3、虐待三人以上,或者多次虐待部屬的;
4、虐待傷病殘部屬的;
5、誘發案件、事故的;
6、導致部屬一人多次逃離部隊,或者二人以上逃離部隊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
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侮辱罪與虐待部屬罪的區別
1、虐待部屬罪侵害的客體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級關係和部屬的人身權利,而侮辱罪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權。
2、虐待部屬罪的虐待行爲是直接折磨、摧殘部屬的肉體和精神,並因此而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而侮辱罪的侮辱行爲是直接損害部屬的人格和名譽,但並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3、虐待部屬罪的行爲人是有權指揮他人的人,他與被害人之間有隸屬關係,屬於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特殊主體,而侮辱罪的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特殊關係,居於一般主體。
4、虐待部屬罪是過失犯罪,而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對這類案件在定罪時,如果符合虐待部屬罪的構成要件的,應定虐待部屬罪,而將侮辱行爲作爲從重處罰的情節;如果不符合虐待部屬罪的構成要件而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的,則應定侮辱罪,而將虐待行爲作爲從重處罰的情節。單純侮辱部屬人格和名譽的行爲,只能定侮辱罪而不能定虐待部屬罪。
虐待部屬罪一般表現爲經常打罵、凍餓等等方法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或者精神的摧殘、折磨,其結果不僅可能引起傷害,還可能引起其他嚴重後果。如果部隊的領導人員對自己的部屬不是採取上述虐待的手段,而是以傷害他人身體爲目的採用槍擊、刀刺等暴力手段,直接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依照刑法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判刑,不能定虐待部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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