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爲,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單位受賄罪也是透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不同。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自然人。一般來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均能成爲受賄罪的主體,但是受賄罪主體的範圍要更廣,還包括所屬單位雖非上述單位但其本人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性質的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在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2.主觀方面不同。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爲謀取私利而進行的。如果是單位成員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把財物佔爲己有的,則應按受賄罪處理。
3.客觀方面不同。
(1)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爲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
(2)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爲爲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中收受的財物歸受賄人個人佔有。
(3)單位受賄罪中,不要求構成此罪的單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受賄罪中,要求構成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爲。
(4)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爲,且該“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的要求。
並不是所有的單位都能構成單位受賄罪,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侵害的客體也就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單位受賄罪的認定一方面是要明確犯罪主體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另一方面是單位受賄罪獲得的贓物是歸單位整體所有的,才屬於單位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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