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用負責任嗎
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是由精神正常的人實施的,當然也不乏由精神病人實施犯罪的情況。但此時精神病人的精神狀態是不正常的啊,那麼精神病人犯罪用負責任嗎?詳細內容本站的小編爲您在下文中進行介紹。
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院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該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這種精神病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不負刑事責任。
要確認他是完全無刑事貿任的精神病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標準:
(1)醫學標準。即他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時是處於精神病狀態之中,而且正處於發病期而不是緩解期和間歇期,實施危害社會的原因是由於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2)心理學標準。即由於行爲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是否符合這兩個標準,即是否同於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要經過法定程序鑑定確認、即依法進行司法精神的鑑定。
2、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這是指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間歇性的精神病人處於間歇期,沒有發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所以他們在間歇期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爲構成犯罪,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這種精神病人一般是間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發作的時候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而沒有發作的時候則相當與正常人,這個時候犯罪當然要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對於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當然也需要精神病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來審查判斷。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又稱爲減輕刑事責任或部分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這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況、他們是介於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他們犯了罪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這種病人,在犯罪的時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責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責任能力在那個時候是不完全的,反應在處罰上來,則當然可以對其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我們瞭解到對於“精神病人犯罪用負責任嗎”這個問題,應該辯證的看待。因爲,實踐中,精神病人的精神情況不同,那麼最後負責任的情況也是不一樣的。其中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他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那麼應當負刑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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