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機構保管並可以由其利用的貨幣資金或有價證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根據我國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吸收公衆存款業務,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則不得從事吸收公衆存款業務。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衆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所謂公衆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羣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爲是公衆存款。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
本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即便構成本罪既遂。這也反映了立法上對本罪行爲人所實施的、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爲從嚴打擊的意向。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這裏的單位,既可以是可以經營吸收公衆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不能經營吸收公衆存款業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有的金融機構由於工作失誤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衆存款,由於利率不是該金融機構故意擡高,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不屬於其故意實施,因此不構成本罪。
法律上對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量刑和處罰情況是區分了上述兩種情節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不同情節的區分,是基於犯罪分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數額大小來進行處理的,不同的數額大小所認定的情節也是不同的。
-
新刑法對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新刑法對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依法負有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
-
作僞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僞證罪作爲一個歷史悠遠的罪名,是當前世界各國刑法中都有規定的一個罪名,我國刑法當然也不例外。同時,作爲我國刑法規定的妨害司法罪中的一種,僞證行爲在司法實踐中多有發生。那麼,到底什麼是作僞證罪,而作僞證罪的處罰又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
-
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9)蘇0102刑初299號 公訴機關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XX,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個體,住江蘇省無錫市樑溪區。因涉嫌盜竊罪,於2018年8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南京市玄...
-
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