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分罪名嗎?
一、我國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分罪名嗎?
我國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不分罪名的,只要是侵犯我國公民的個人資訊,都可以認定爲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透過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刑法》第253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1、公民個人資訊的內涵及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爲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3)是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爲“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資訊廣爲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爲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具體行爲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
3、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
三、怎麼認定情節嚴重?
從《刑法》條文和司法實踐看,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只有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纔會構成犯罪,
在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中,行爲嚴重到何種程度才構成犯罪或者說罪狀中的“情節嚴重”應該如何理解,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
司法實踐中,“情節嚴重”的判斷主要集中在資訊數量、資訊類型、營利數額、資訊用途、危害後果、獲取手段等六個方面。
根據《刑法》的規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法定刑幅度有兩個: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難免會遇到自己的個人隱私的資訊被泄露的時候,此時我們應當注意和了解相關的個人資訊的法律規定,來保護自身的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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