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資訊分類類型有哪些?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資訊分類類型有哪些?
本罪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有以下情形: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中可以看到,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資訊的重要程度,入罪標準各不相同;
其中,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標準爲50條
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標準爲500條
以上兩項之外的其他公民個人資訊標準爲5000條。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出罪事由
有以下情形的,可能不構成犯罪:
1、經同意或者使用公開資訊的
對於應當或自願向社會公開的資訊,不能認定爲公民個人資訊。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實質在於保護其包括隱私權在內的人身權利,對於其應當向社會公開的資訊,是處於對社會公衆知情權的保障,自願向社會公開應當認爲其放棄該部分資訊的保護,不屬於公民個人資訊。如企業法人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工商登記資訊。
2、不能識別到特定的人
對於微信號、支付寶賬號等需要實名認證、能反映和記載註冊人姓名、身份的賬號,因爲能最終識別到特定個人身份,屬於公民個人資訊。但對於一些不需要實名認證、不能反映和記載註冊人姓名、身份的資訊,因爲不能識別到特定個人身份,可以認爲不屬於公民個人資訊。
3、犯罪情節較輕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未達到相應數額、條數的不構成犯罪。
此外,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爲人系初犯,全部退贓,並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爲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4、未採取出售、提供、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不予認定
根據刑法規定,該罪的行爲方式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或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若並未採取出售、提供、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不應當認定爲本罪。
5、不屬於“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予認定
個人資訊有很多類型,涉及生活的各個方面。 在罪犯眼中,這些資訊是他們利用機會賺錢的工具。他們將找到獲取此資訊的方法,因此個人必須做好資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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