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入刑後後果是什麼?
一、危險駕駛罪入刑後後果是什麼?
危險駕駛罪入刑後效果:公務員等國家機關會被開除公職,普通職員會判處刑事處罰。危險駕駛的行爲對於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都是巨大的挑戰,而且危險駕駛在一定程度後是要犯罪的,事業單位的人員要是有人犯罪的肯定就被開除了,然後依法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標準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爲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爲過失。
其次,在行爲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爲,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爲。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爲。
三、危險駕駛罪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爲:“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危險駕駛罪的處罰規定
本罪爲危險犯,只要行爲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本罪。
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犯罪主觀方面爲故意。
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處拘役,並處罰金。
危險駕駛行爲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意見》要求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以及涉嫌飲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意見》明確,要做好辦案銜接,在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意見》要求加強執法辦案管理,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酒精測試、血樣提取和保管等重點環節的辦案標準和辦案流程,提高辦案工作資訊化水平,大力推行網上辦案,加強網上監控和考覈。
醉駕的等行爲一般都會被認定爲是危險駕駛罪,由於此時可能會給其他的人身造成危害,故而我國法律規範是嚴禁此種行爲的發生的,一旦發現駕駛員危險駕駛,那麼在認定交通事故的等級時可能需要其承擔主要的承擔,此時需要支付的罰金也是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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