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事到達法定責任年齡的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體。
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醫療事故罪的過失屬於業務過失;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過失屬於日常生活的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者護理操作常規;過失致人死亡罪則表現爲透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
4、客體不同。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
二、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標準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罰,規定了兩檔刑罰:
1、對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也就是說,過失致人死亡,除法律的一般規定外,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根據特殊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對於另有特殊規定的,一律適用特殊規定定罪處罰。
如關於失火、過失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規定;關於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規定;關於重大責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規定等。
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這兩者之間既有不同點也有共同點,兩者的共同點都是找致人員死亡,而兩者的不同點在於主體是不一樣的,醫療事故最真摯的主體,只有醫護人員而對於過失死亡罪針對的主體屬於一般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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