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罪入刑後的區別是什麼?
一、冒名頂替罪入刑後的區別是什麼?
要看冒名頂替做了什麼事,如果所作的事不違法,那麼只構成侵犯姓名權;如果所做的事違法,則按行爲以真實身份承擔法律後果;如果冒他人之名是爲了侵佔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或其他合法權益,則以侵犯被冒名之人的權利承擔侵權責任。
區分兩罪的關鍵,一是從主體去區分,是否具有證人身份。每個刑事案件的證人是有限的,只限於在刑事訴訟活動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而不包括不瞭解案件情況,或者是在訴訟過程中透過訴訟活動才瞭解案件的人。
二是從證明對象區分,證人故意作假證明針對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也即對案件的處理有重大影響的情節,換言之,對於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犯什麼罪以及量刑輕重有直接關係的情節,即犯罪情節與量刑情節,包括犯罪主體的情況,犯罪主觀方面的情況,犯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及影響量刑的各種情況。
冒名頂替不一定會構成犯罪,故而不一定會被判刑。若冒名頂替他人上學或者是冒名頂替肇事司機,則就構成了犯罪,那麼,此時冒名頂替罪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形來判斷,在立法上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二、冒名頂替罪觸及的刑法罪名有哪些
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冒名頂替經常涉及到僞證罪以及包庇罪兩種罪名。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僞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爲。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爲。
冒名頂替國家財務的一般有冒名頂替領取獎金、彩票,冒名頂替詐取國家公私財務、冒名頂替他人簽訂合同獲得錢財等等。對於這類冒名頂替罪具體的刑期和罰金數額由法院綜合全案確定,需要考慮其他影響量刑的因素,比如自首、坦白情節,初犯、全額退贓,如果有受害方的諒解書等,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當遇到此種案件時應當嚴格依照本規定定罪量刑。
冒名頂替的犯罪行爲是我國的法律法規所嚴厲的禁止的,此時不僅僅是侵犯了我國的其他公民的權益,也會造成社會的不公平,我們一定要嚴厲的制止並且打擊這種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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