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聚衆鬥毆罪的司法解釋
通常由最高法或最高檢針對法律中的相關問題做出的規定才能被稱爲司法解釋,最常見的司法解釋就是關於犯罪的。而今天,我們恰好就要來了解一下最高院關於聚衆鬥毆罪的司法解釋,希望能夠幫助你瞭解相關內容。
一、最高院關於聚衆鬥毆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聚衆鬥毆犯罪行爲人被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否應該支援的答覆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衆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爲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爲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衆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衆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爲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爲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衆鬥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衆鬥毆犯罪的行爲人。對於參加聚衆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援,並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二、聚衆鬥毆罪怎麼處罰?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衆鬥毆的;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衆鬥毆的。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衆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爲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爲拘役或者管制刑;聚衆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3、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以內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按照法律的規定聚衆鬥毆犯罪的要求雙方的人數至少在三人以上,而這樣的行爲很顯然對社會的管理秩序是造成了損害的,因此纔有必要來對行爲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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