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別僞證罪與誣告陷害罪
現實生活中,關於僞證罪、誣告陷害罪都很多規定,那麼我們怎樣來區別僞證罪和誣告陷害罪呢?相信這是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法律中對僞證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作了一些規定,下面就對僞證罪和誣告陷害罪的區別做一個簡要的闡述。
僞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過程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意圖陷害他人或爲他人隱匿罪證,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或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爲嚴重經濟犯罪分子銷燬、隱匿罪證,製造僞證的行爲。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爲。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透過兩個罪名的概念可以看出,僞證罪與誣告陷害罪這兩種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兩者的區別是:
(1)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僞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但是,如果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要從重處罰。
(2)前者的行爲是在偵查、審判中發生的;後者的行爲是立案偵查之前實施的,並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透過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等手段實現的;後者則是作虛假的告發。
(4)前者只是在個別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上,提供僞證;而後者則是捏造了整個犯罪事實。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兩種: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後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無罪者受到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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