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客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報復陷害罪的犯罪客體是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舉報權等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犯罪對象不同。對於誣告陷害罪的犯罪對象,法律未作限制性的規定;而報復陷害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誣告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作虛假告發的行爲;報復陷害罪則表現爲行爲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行爲。
(4)犯罪主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報復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5)犯罪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爲目的;報復陷害罪則是爲了報復陷害他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
法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是什麼?
律師解析:法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1)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律師解析: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包括:1、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司法機關工作人員;2、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3、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4、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執行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
-
同案犯家屬舉報罪犯罪犯可算立功減刑嗎?
律師解析:同案犯家屬舉報罪犯,罪犯不可以立功減刑。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才能減刑,犯罪分子的親屬舉報立功的,並不是犯罪分子立功,除此以外,立功必須是交代的同案犯的非共犯行爲即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行爲,所以是不能減刑的。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後揭...
-
對於同一地點連續盜竊的應該怎樣認定
律師解析:對於同一地點連續盜竊的應認定爲盜竊的連續犯。連續犯是指行爲人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反覆實施了數個獨立犯罪的行爲,而觸犯了同一罪名。司法實踐中對連續犯以一罪從重處罰,判決確定後如果發現有漏罪尚未處罰,則一般將漏罪作爲獨立的犯罪進行處罰。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