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非法集資定義是什麼?
一、參與非法集資定義是什麼?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爲。
從以上的概念來看,非法集資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集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是被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第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第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爲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簽訂合同,僞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法律上對非法集資的法律處罰是什麼 ?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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