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並協助非法集資需要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非法集資是一種利用金融活動非法吸收社會資金進行運作獲利,其中存在詐騙情節的行爲。非法集資嚴重干擾社會金融秩序,對參與人的經濟造成重大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那麼,參與並協助非法集資需要承擔什麼法律後果?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參與並協助非法集資,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協助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非法集資到底是如何定義的呢?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透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三、朋友圈內集資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羅國良副庭長稱,“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認定非法集資的必要條件。有的人員沒有向社會公開宣傳,而是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種情形之下,由於集資對象具有特定性,限定於親友圈或者單位內部人員等有限範圍之內,不是“社會公衆”,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徵。這種“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爲不屬於非法集資。
四、民間借貸跟非法集資有啥區別?
一個人要做生意、買房,向周邊親戚借錢,是一回事;向社會廣告宣傳某項目賺錢,收了許多人的錢,從規定上來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但是,一旦透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
五、比較常見的非法集資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資理財領域。近兩年來,各地出現大量以投資理財諮詢爲名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諮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衆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二)、p2p網絡借貸。在這裏提醒廣大投資者,p2p網絡借貸屬於資訊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臺本身;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於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透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於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鍊斷裂、暴力催債、“跑路”事件等頻頻發生。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蘇、遼寧、河南、山西、山東等地,個別地方已經出現行業性風險。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由原先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設立,或以合法身份爲幌子,仿照銀行外觀設立營業網點,透過代辦員、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強,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其他領域。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並代爲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爲名非法集資。
綜上所述,參與並協助非法集資的,情節嚴重者觸犯刑法,必須獲刑,而且投入的資金如果不能追回,損失的資金由參與者全部承擔。非法集資的途徑有很多種,而且隨着網絡的普及手段更加隱蔽。參與並協助非法集資是違法犯罪,大家要提高金融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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