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怎麼認定?
生活中我們會經常聽到聚衆鬧事的事情發生,這種情況一般都不會給予很大的懲罰,但是如果是聚衆到國家單位鬧事並且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的話,事情就上升到一定的法律層度的。這種我們國家有專門的罪項“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那麼涉嫌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怎麼認定呢?
一、什麼叫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
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衆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
二、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三、涉嫌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怎麼認定
罪與非罪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看情節是否嚴重。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不應作爲犯罪論處,構成犯罪的,也只限於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的責任。對一般參加者,可酌情予以批評教育或適當的違紀、違法處理。
2、本罪與羣衆鬧事的界限。對於因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對涉及羣衆利益的事處理不當,或者工作上的失誤,以致引起羣衆鬧事的,主要靠改進工作和說服教育,不能動輒以犯罪論處。但對於借羣衆鬧事之機,煽動羣衆,提出無理要求,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符合第290條規定的,應以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法追究刑責任。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是:
(1)、侵犯對象不同。本罪以國家機關爲侵犯對象;後者以個別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爲侵害對象。
(2)、犯罪方法不同。本罪可以採用暴力、威脅的方法,也可以採用非暴力非威脅的方法如起鬨鬧事;後者一般只限於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
(3)、犯罪形式不同。本罪要求聚衆形式;後者不要求具備聚衆形式。
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主要有以下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是指國家機關依法開展各項工作所需的良好的外部環境與條件,聚衆衝擊國家機關就是破壞這種良好環境與條件,使得國家機關無法正常工作。聚衆衝擊國家機關常常會給國家機關的具體管理事項造成不利影響,基至使之無法正常進行,但聚衆衝擊國家機關一般並不是直接針對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事務。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
3、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並非一切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的人均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即在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不能成爲本罪主體。
上文所述就是涉嫌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的認定,很多的人總是認爲政府、國家機關是爲人民服務的,因此總是打着這個旗號向我們的國家單位進行不合理的索要財物,忽視了國家機關是很嚴肅的,政治性質的單位。如果聚衆鬧事並且造成很嚴重的社會影響的是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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