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犯罪構成特徵是什麼?
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顧名思義是指聚衆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爲。這種情況一般都是一些違反社會和平、擾亂治安的恐怖分子造成的,是恐怖勢力的常用手法。那麼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犯罪構成特徵是怎樣的呢?下面由小編帶您瞭解一下。
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犯罪構成特徵是什麼?
一、客體方面特徵
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禁區秩序。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的犯罪對象是軍事禁區,包括禁區內的軍事設施、各種建築、自然環境、周圍設定的障礙物等。它直接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威脅軍事祕密的安全,危害國防利益。
所謂軍事禁區,是指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特點、作用、安全和保密的需要、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在依法劃定的一定範圍的陸域、水域或空域採取特殊措施重點保護的區域。軍事禁區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或者由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劃定軍事禁區,是保證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需要,也是保證軍事禁區內部隊的戰備、訓練、科研等軍事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
二、客觀方面特徵
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
首先,衝擊軍事禁區的行爲是以聚衆的方式實施的。聚衆,是指糾集多人,一般應當是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策劃、指揮的首要分子,有積極實施犯罪活動、情節比較嚴重的積極參加者。根據《刑法》第371條第一款的規定,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犯罪,其他一般參與者不以犯罪論處。因此,糾集三人以上是包括聚首和積極參加者三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者二人鬧事引得衆人圍觀起鬨的,不構成本罪。
其次,構成本罪,必須有聚衆衝擊行爲。聚衆衝擊,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糾集下,多人強行衝闖軍事禁區的門衛;包圍軍事禁區;用石塊、雜物投擲、襲擊軍事禁區;切斷軍事禁區電源、水源、通訊設施等;阻塞軍事禁區通道,阻止軍事禁區內人員出入;強佔辦公室、會議室;辱罵、追打軍事禁區內人員;毀壞財物、譭棄檔案等。對於衝擊軍事禁區的具體手段,《刑法》第371條第一款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只要行爲人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的行爲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就構成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
再次,衝擊軍事禁區的行爲必須造成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後果。根據《刑法》第371條第一款的規定,嚴重擾亂局勢禁區秩序是構成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的要件之一。所謂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是指嚴重干擾、破壞了軍事禁區的管理,致使作戰、戰備、訓練、科研等正常工作無法進行。行爲人雖然實施了聚衆衝擊軍事禁區行爲,但未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不以犯罪論處,而是依照《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主體方面特徵
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我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實踐中一般是我國公民。根據《刑法》第371條第一款的規定,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的,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才構成犯罪。因此,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兩類,即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首要分子在聚衆犯罪中起核心作用,既可能只有一個,也可能有數個,具體應根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認定。
四、主觀方面特徵
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聚集多人衝擊軍事禁區危害國防軍事利益,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從行爲人主觀方面的認識因素看,行爲人應當認識到自己在組織、策劃、指揮衝擊軍事禁區及其行爲具有社會危害性。至於危害的具體情節,不必有明確的認識,一般只要行爲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可能會導致擾亂軍事禁區秩序就可以認定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會導致危害結果。
從行爲人主觀方面的因素看,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爲人既可能積極追求該危害結果的發生,也可能不積極追求,但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聽之任之。
上文所述就是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犯罪構成的特徵。我國有很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於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犯罪的首要分子要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參與者則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您還有更多的關於這方面的相關資訊需要諮詢的,可直接聯繫365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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