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構成聚衆哄搶罪?
一、怎麼樣構成聚衆哄搶罪?
1、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但並非是所有參加聚衆哄搶的行爲人,而是隻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的人才能成爲本罪主體,“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哄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員。“積極參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衆哄搶中,積極出主意,起骨幹帶頭作用,哄搶財物較多的。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具有聚衆哄搶的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包括自己佔有或者第三者佔用。沒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實踐中,有的人因與他人發生債務或財產糾紛,採用糾集多人強行奪取對方財物的方法,用以抵債,可以本罪論處。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各種各樣的公私財物。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爲。所謂聚衆哄搶公私財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聯合起來,“蜂擁”搶奪公私財物。
二、聚衆哄搶罪與搶奪罪的區分
1.從主體上看二者的區別
搶奪罪與聚衆哄搶罪的最主要的區別也是在於人數,聚衆哄搶罪的人數衆多,首要分子往往糾集多人對他人之財物進行哄搶,而搶奪罪的主體有時也可能會有多人,但在大多數情形之下往往是一人或者二人,人數不會太多。
2.從作案時間的長短上看二者的區別
搶奪罪從開始到結束往往時間很短,在被害人還來不及反應的情況時就已經把犯罪行爲實施完畢了;聚衆哄搶罪的作案時間往往較長,在大多數情形下往往是當着被害人的面事實的犯罪行爲。
3.從犯罪行爲上看二者的區別
搶奪罪重在“趁人不備,公然奪取”,強調出其不意,另被害人想不到;而聚衆哄搶罪重在“哄”與“衆”,強調一擁而上進行哄佔。
4.從定罪量刑上看二者的區別
搶奪罪對參與犯罪的人,不管是一人還是多人都予以處罰;而聚衆哄搶罪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進行處罰,這與搶奪罪是有所不同的。
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爲,即聚衆哄搶罪。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雖然有聚衆哄搶行爲,仍不構成此罪。聚衆哄搶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構成本罪。數額較大可依據盜竊罪的認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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