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聚衆哄搶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一、構成聚衆哄搶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1、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但並非是所有參加聚衆哄搶的行爲人,而是隻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的人才能成爲本罪主體,“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哄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員。“積極參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衆哄搶中,積極出主意,起骨幹帶頭作用,哄搶財物較多的。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具有聚衆哄搶的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包括自己佔有或者第三者佔用。沒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實踐中,有的人因與他人發生債務或財產糾紛,採用糾集多人強行奪取對方財物的方法,用以抵債,可以本罪論處。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各種各樣的公私財物。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爲。所謂聚衆哄搶公私財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聯合起來,“蜂擁”搶奪公私財物。
二、聚衆哄搶罪與搶奪罪的區分
1.從主體上看二者的區別
搶奪罪與聚衆哄搶罪的最主要的區別也是在於人數,聚衆哄搶罪的人數衆多,首要分子往往糾集多人對他人之財物進行哄搶,而搶奪罪的主體有時也可能會有多人,但在大多數情形之下往往是一人或者二人,人數不會太多。
2.從作案時間的長短上看二者的區別
搶奪罪從開始到結束往往時間很短,在被害人還來不及反應的情況時就已經把犯罪行爲實施完畢了;聚衆哄搶罪的作案時間往往較長,在大多數情形下往往是當着被害人的面事實的犯罪行爲。
3.從犯罪行爲上看二者的區別
搶奪罪重在“趁人不備,公然奪取”,強調出其不意,另被害人想不到;而聚衆哄搶罪重在“哄”與“衆”,強調一擁而上進行哄佔。
4.從定罪量刑上看二者的區別
搶奪罪對參與犯罪的人,不管是一人還是多人都予以處罰;而聚衆哄搶罪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進行處罰,這與搶奪罪是有所不同的。
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爲,即聚衆哄搶罪。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雖然有聚衆哄搶行爲,仍不構成此罪。聚衆哄搶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構成本罪。數額較大可依據盜竊罪的認定數額。
-
虛假訴訟歸哪個部門管轄
一、虛假訴訟歸哪個部門管轄虛假訴訟罪是公訴案件,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管轄的。證據確鑿構成犯罪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謀編制虛假事實和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的審判權...
-
公務員過失犯罪開除公職嗎?
一、公務員過失犯罪開除公職嗎?過失犯罪開除公職,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個別不開除黨籍的需報上一級黨組織批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應當開除公職。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
-
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尋釁滋事是從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願意就是,近幾年來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行爲太多,但是法律並沒有明細的解釋,所以有關部門纔會將尋釁滋事單獨列出來,給非法分子警告,非訪,就是非正常訪問的意思,那麼,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
如何確定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一、如何確定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構成要件有:1、本罪侵犯了複雜的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2、本罪客觀上表現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和企業工作人員大量財產;3、本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