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複雜客體。
證人證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證據,對司法機關及時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義和作用。
妨害作證罪依法作證是證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既然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那麼就應該依法規定證人相應的權利,其中之一便是證人應該享有能夠順利及時依法作證的環境和條件,也即證人作證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擾的權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和依法自由作證的權利。對此,我國有關法律也作了規定,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爲了維滬法律的尊嚴,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機關工常的訴訟活動和秩序,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在本法中增設妨害作證罪已實屬必要。
關於妨害作證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我國立法機關也有所認識,也認爲對於妨害作證行爲,構成犯罪的,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我同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第(二)項所列的行爲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也作了相同的規定。可見,根據目前我國法律的規定,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爲,只要達到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就構成犯罪,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爲了便於司法實踐準確適用刑事法律,及時有效地打擊犯罪行爲,本法增設妨害作證罪。
客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妨害作證行爲,
(1)行爲人非法勸止、阻止證人依法作證,具體可採用暴力方式如綁架等方法使證人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甚至喪失自由而無法作證;或者以暴力作後盾對證人進行威脅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採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許諾錢財或其他利益使證人不願作證;或者採用引誘、唆使、勸說來說服證人不要作證:還有利用職務等身份迫使從屬部下不要作證等等。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只要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妨害證人依法作證的行爲,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的訴訟活動,就構成妨害作證罪。證人是否被勸止或被阻止而沒有作證,或者證人是否接受賄買的金錢、財物,對行爲人構成犯罪沒有影響。
(2)行爲人實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證人)作僞證的行爲。行爲人具體可用脅迫的手段來實施,可以採用賄買的辦法,也可以採用唆使、引誘的方法,還可以採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職務迫使下屬作僞證等。不管採用何種打法、手段,其實質都是一樣的,即都是行爲人希望他人作僞證,在客觀上侵害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因此都是妨害作證的行爲,行爲人依法構成犯罪。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各種手段致使證人作僞證這種方式來妨害作證,如果構成犯罪的,應以妨害刑事證據罪論處。
妨害作證罪是舉動犯,只要實施了妨害作證的行爲,均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妨害作證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行爲人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爲嚴重,侵害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甚至使之無法進行;或者採取的手段極其惡劣:或者產生嚴重的後果,如造成冤、假、錯案:或者行爲人經批評教育後,仍繼續實施妨害作證行爲,等等。對於那些妨害作證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定構成妨害作證罪。例如證人的親朋好友怕證人作證後遭報復叫證人不要作證,這種作法雖然是錯誤的,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對於妨害作證罪來說,還有幾點必須指出:其一,行爲人只要實施了符合上述構成要件,妨害作證的行爲,就構成妨害作證罪且爲既遂。至於證人是否被勸止、阻止沒有作證,或者是否接受賄買或者接受賄買後是否作證,對成立妨害作證罪無實際意義,同樣他人是否因行爲人的指使作僞證,或者是否接受賄買或接受賄買後是否作僞證對成立妨害作證罪也無實際影響。以上這些情節只是量刑時考慮的因素。其二,妨害作證罪發生的時間、空間較廣,既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以後的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因爲在這一階段,行爲人實施有妨害作證的行爲,同樣會影響以後即將發生的訴訟活動,也即實質上仍會侵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同樣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在性質上與在訴訟提起後實施的妨害作證的行爲和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沒有兩樣。其二,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發生在經濟案件、行政案件中,這裏所說的案件皆是指法律訴訟上的案件,不包括沒有進入訴訟的違紀案件、行政案件等。
主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的,從重處罰。
主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爲直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爲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仍決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爲,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生,行爲人往往出於個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動機
動機可以多樣,但不影響妨害作證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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