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非法集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非法集資就是一些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是一些其他單位,機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向社會公衆非法的籌集資金的一個行爲,是一個違法犯罪的行爲。非法集資,嚴重的損害了社會公衆的生命財產權益,嚴重的損害了社會經濟秩序,應該爲自己的行爲負責任。那麼認定非法集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集資詐騙罪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集資詐騙時,必須準確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和此罪與他罪的界限。這既是司法實踐中的中心環節,也是刑法理論界必須深入探討研究的重大問題。
(一)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區分這兩者的界限時,必須區分以下界限:
1、非法集資與合法集資的界限
在發展市場經濟條件下,經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批准,羣衆集資辦廠、集資開店、集資經商等行爲是合法的。合法集資行爲具有以下特徵:集資人的集資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人都具有一個共同目的;集資人出於自願;集資人不僅知道集資的用途、方式、期限、利率等,而且知道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集資行爲完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只有具備上述特徵的,纔是合法集資。如果集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欺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就構成集資詐騙罪。
2、集資詐騙罪與集資借貸糾紛的界限
集資借貸糾紛,是指集資者誇大集資回報條件,後因種種原因無力及時按照約定條件返還集資款及紅利而引起的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儘管行爲人使用了一定成分的欺騙手段,但是,只要行爲人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處罰
1、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爲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爲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後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爲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2、根據刑法第200條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透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集資詐騙罪社會影響很大,擾亂了社會的經濟秩序,嚴重的損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情節非常嚴重的,集資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判除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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