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問題的通知的內容是什麼
一、非法集資的問題的通知的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
1、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案件進入刑事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判。
2、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並認定相關行爲是否構成犯罪。
3、對於案情複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關部門關於是否符合行業技術標準的行政認定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
4、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涉及領域廣、專業性強,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當中要注意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監)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配合。審判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難以解決的,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非法集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爲透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爲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爲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爲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爲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衆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爲。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非法集資一般是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並且常見的手段是在一定期限以內承諾給出資人進行還本付息,非法集資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爲,量刑標準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的情況下,在3~10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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