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的處埋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我國現行的法律當中沒有規定到的內容,就算是司法界的工作人員也不能夠強行的做出一些越界的事情。好比普通人會覺得如果當事人觸犯拒執罪的話,好像工作人員完全可以透過一些強制性的措施讓當事人來履行判決。但實際操作的時候,拒執罪的處埋可能就不像大家想的這麼簡單了。
一、拒執罪的處埋是怎麼規定的?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自訴的,公安機關不參與審查。
法院按照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期限辦理,一般爲二到四個月辦結,特殊情況相對延長。
法律連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爲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爲,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透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衆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處理拒執罪的時候關鍵還是在於當地的刑事法庭的,但是由於拒執罪所觸犯的是我國公民的利益的時候只能按照自訴案件來處理,這種自述類的句子最大多情況下還是在於調解的。在某些情況下,對拒執罪的當事人會進行羈押和刑事審判,但是和當初的判決結果兩者互相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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