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對拒執罪的要求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很多人對於法院的判決或者是裁定並不履行這似乎意味着我國的法院和判決,裁定沒有什麼法律效力,但是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因爲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存在着一個句子最可以用來約束這些人。那麼。公安對拒執罪的要求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一、公安對拒執罪的要求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日前,項城市法院會同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出臺了《關於依法辦理項城公安局打擊拒執罪新規 》。
一是細化具體適用情形。關於法律規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在司法解釋基礎上予以了細化,即明確了故意隱瞞財產數額及違反限制消費令的累計金額、透過虛假訴訟拒執行爲情形、抗拒騰空行爲等11種具體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或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行爲。
二是規範案件辦理流程。明確法院在移送公安立案偵查時,應附移送函,並提供行爲人身份情況的相關材料、行爲人負有執行義務或協助執行義務的基本材料、行爲人有抗拒執行行爲及行爲人抗拒執行相關情節或造成後果的相關材料等證據材料。同時,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7個工作日的審查期以及相互之間需書面函告的要求。
三是統一有關問題認識。三家單位對打擊拒執罪專項活動匯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進行了探討並達成共識,比如對拒執罪入罪時間的區間予以了明確,即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行爲人即負有履行義務。如果行爲人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即有故意隱匿、轉移、變賣財產等行爲,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可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又如,明確推定義務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知曉的送達方式以及就“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具體所指等達成一致認識。
二、拒執案件是否應由受害人報案到公安機關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線索,一般由法院移送到公安機關。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意義不大,因爲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很顯然法院的判斷更具權威性。當然,法律並不禁止被申請人報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爲。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爲,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爲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爲,依照刑法第313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最近我們國家公安機關對於拒執罪的相關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其次就是拒執罪的話,也存在着一些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的列舉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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