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敲詐勒索罪年齡大了就不承擔法律責任了嗎
一、涉嫌敲詐勒索罪年齡大了就不承擔法律責任了嗎?
涉嫌敲詐勒索罪年齡大了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 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關於敲詐勒索罪的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爲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 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爲是犯罪;認定爲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爲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爲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援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綜上所述,除非是75週歲以上的老人涉嫌敲詐勒索罪的,對低於75週歲以下的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來講,只要構成了敲詐勒索罪,法官就應該根據犯罪情節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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