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的構成四要素有哪些
一、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的構成四要素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製作血液製品時,不依照規定操作,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爲故意。
二、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情形。
三、涉嫌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四、涉嫌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血液的採集,供應都有嚴格的操作流程,在製作血液製品的過程中如果違反操作規程,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比如有可能會造成獻血者感染各種血液疾病,類似於感染艾滋病,乙肝或者丙肝等,這裏要提醒大家,獻血一定要到正規的採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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