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單位,包括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採供血機構,是指採集、儲存血液,並向臨牀或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爲血站、單採血漿站和血庫。血站、單採血漿站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定的衛生事業單位。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從事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單位。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爲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採集、供應或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爲,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後果。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身體健康。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製品。血液是指用於臨牀的全血、成份血和用於血液製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血液製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製品”,是指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採供血機構”,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庫、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和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學發展需要批准、設定的其他類型血庫、單採血漿站。本罪屬於實害犯。只有實際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的後果,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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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血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輸血工作是社會主義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爲準則,絕不允許把血液作爲商品進行倒買倒賣,從中謀利。《獻血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無償獻血制度,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即是對上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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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傳染病是由病原性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和原蟲引起的,能在人間、動物間或者人與動物間相互傳播的一種疾病,是一種流行性危害比較嚴重的疾病,其種類繁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有甲、乙、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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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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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概念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爲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