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5天在拘留所幹什麼?
一、拘留5天在拘留所幹什麼?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一條
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 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根據拘留所條例的規定,被拘留人員在拘留期間要進行法律、道德、文化等學習;要參加拘留所衛生清理。
根據自願原則,參加勞動教育和職業技能訓練。
二、拘留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拘留有以下特點:
1、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人民法院則無權決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4、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着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爲逮捕,或者變更爲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拘留一般是對犯罪或者是違法的人員實施的強制措施,對於被拘留的人一般只要被關押就會由執法人員進行教育,從而對拘留所進行衛生清理,如果涉及到經濟的賠償那麼即使被拘留了同樣也要承擔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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