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十五天是去拘留所還是看守所?
一、行政拘留十五天是去拘留所還是看守所?
一般而言,15日的拘留期限,多爲行政拘留。也就是說,絕大多數在拘留所,但不能排除刑事拘留,有關押在看守所的可能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會被處以行政拘留,拘留所是執行行政拘留的執法機關,行政拘留在拘留所執行;看守所是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執法機關,刑事拘留在看守所進行,二者職能是不同的。
有權決定行政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是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無權自己決定行政拘留處罰,只能決定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作出後,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派出工作人員將被處罰人送至拘留所執行處罰。
二、行政拘留手續是怎樣的?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爲保管的財物。
三、行政拘留的特徵有哪些?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當事人因爲違法行爲被行政拘留的,會被關押在就近的拘留所,行政拘留期限最長十五日。在行政處罰中,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手段,被行政拘留的,期滿後釋放不會形成案底。如果被關押在看守所,則說明當事人是有刑事犯罪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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