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罰金強制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罰金是我國量刑制度當中的一種附加刑,針對有些案件,除了行爲人需要承擔主要的刑法之外,也會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罰金的附加刑。舉個小的例子,比如說大家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違反交通道路法的時候,那麼交警可能會讓大家去相關部門交罰金。下面小編就詳細爲大家介紹一下,刑法罰金強制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法罰金強制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犯罪人在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屆滿後不繳納的,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是在被執行人未能自動繳納的情況下進入執行程序而實施的,因此,它以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期限和數額繳納罰金爲前提條件。只要“期滿不繳納”的,就可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人民法院認爲依法應當判處被告人財產刑的,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決定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犯罪分子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爲執行。
自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對於沒有法定減免事由不繳納罰金的,應當強制其繳納。
對於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扣押、凍結財產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14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罰金的執行相同於金錢給付的執行,金錢給付的執行方法和措施適用於罰金的強制執行。
二、罰金執行機關是誰?
1、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和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指明瞭罰金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即一審法院執行。這就明確了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2、罰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執行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罰金由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具體執行中卻沒有明文規定應由法院的哪個部門來執行。現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樣,有的由刑庭執行,有的由執行庭執行,有的由司法警察執行。由刑庭執行,違背了人民法院審執分離的原則,由執行庭執行於法無據。這裏筆者認爲應該由司法警察執行。理由是,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第(六)項,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七)項執行死刑;(八)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也就是說人民法院機構中能夠執行刑罰的只有司法警察。
另外,作爲(八)項它既是一個衝實性條款,指導司法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同時,也是適應形式發展和隨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斷拓寬司法警察職責的彈性條款,以上規定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節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職責中,就不包括刑罰的執行,只是對刑事判決,裁定中民事部分的執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則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應當包括執行罰金。
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在被法院判處交罰金以後,犯罪嫌疑人拒不執行的話,那麼強制執行的話,法院就會凍結或者扣押當事人的財產。如果有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話,那麼對當事人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所以小編在這裏奉勸大家一定要及時的繳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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