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執行機關是誰,緩刑考驗期應如何計算?
即使最後被判緩刑的,此時也會有一個考驗期,而在考驗期內沒有新犯罪、嚴重違法,同時也沒有發現漏罪的話,那麼纔會視爲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因爲其實緩刑也是有一個執行過程,即對考驗期的執行。那通常緩刑的執行機關是誰呢?我們一起透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緩刑的執行機關是誰
緩刑考察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協助、配合,決不是代替公安機關執行緩刑考察工作。
緩刑考察在要求被宣告執行緩刑的犯罪分子應遵守前面規定的內容外,重點是考察犯罪分子在緩刑考察期內是否有新的犯罪行爲,是否還有漏罪及是否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這些工作只有公安機關有權執行,所在單位和組織是無權行使的。
二、緩刑考察期內應遵守哪些規定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爲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緩刑考察期內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緩刑考驗期應如何計算?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爲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後,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爲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什麼是緩刑考驗期?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
刑法第48條後段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從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緩刑的執行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實踐中在緩刑考驗期間內,需要犯罪分子嚴格遵守相應的規定,不能有違法行爲,同時也不能有犯罪行爲,否則就有可能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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