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的適用條件有哪些,考驗期如何計算?
死緩的全稱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其實就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但是適用死緩的必須要滿足相應的適用條件。那麼大家知道死刑緩期的適用條件有哪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死刑緩期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第48條之規定,對於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兩個:
1、 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這是區分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的界限。至於什麼才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要靠法官綜合考慮全案的情況,包括犯罪情節、被害人過錯、罪行輕重以及其他可以認爲不立即處死的情節等等。
二、死緩有哪些後果?
死緩本身並非一成不變,宣告死緩之後,尤其是當緩期二年期滿之後,就面臨着如何執行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50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有三種後果,現歸納如下:
1、 減爲無期徒刑。條件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
2、 減爲25年有期徒刑。條件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爲25年有期徒刑;
3、 執行死刑。條件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三、死緩的考驗期如何計算?
死緩有一定的考驗期。死緩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判決或者覈准死緩的判決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此外,如果死緩滿足上述條件後被減爲有期徒刑,則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緩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
四、死刑與死緩的區別
死刑,也稱爲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主要有: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爲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爲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爲: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爲: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綜上可知,死刑緩期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兩個,即罪當處死,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對死緩犯,一般的處理結果有兩種,要麼覈准執行死刑,要麼減刑。但這還是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判斷。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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