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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程序開庭筆錄由誰記錄?

一、強制醫療程序開庭筆錄由誰記錄?

強制醫療程序開庭筆錄由誰記錄?

強制醫療程序開庭筆錄由書記員記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精神病人採取強制醫療措施的,由人民法院進行決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爲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

二、刑事案件開庭要準備什麼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當事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於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複印件、照片。

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特別關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證人時,如果該證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證人通訊地址未能通知到該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該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涉及到強制醫療類型的案件並不是特別的多,這主要是指刑事案件當中如果是精神病人的情況之下,那麼公安機關認爲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的,就是需要提出申請,然後由檢察機關來作出審查起訴,最終才能夠交由人民法院定決。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然後作出決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