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辨認筆錄會有記錄嗎?
一、對於辨認筆錄會有記錄嗎?
辨認筆錄是有記錄的,辨認是我國偵查、審判實踐中普遍採用的一種查明案情的方法,它對於偵查破案和確定犯罪人具有重要的作用。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爲不同的種類。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爲,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爲一種證據形式。
二、辨認的分類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爲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爲“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爲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爲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三、辯認筆錄的合法性審查
1.對誘導性辨認的審查
暗示和誘導是錯誤辨認的主要原因。
2.對辨認對象特徵的審查
在隊列辨認中個嫌疑人的特徵必須突出。七個辨認對象,他們的年齡、身高、胖瘦和服飾、髮型等方面必須各有特點。
3.對辨認對象暗示性的審查。選擇辨認對象不能由暗示性。
4.偵查人員不當的語言、表情和指示的審查
警察的表情、語調、情緒變化會對辨認人產生很大影響。
5.對辨認活動是否個別進行的審查
如果需要幾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那麼辨認活動應當分別進行,這就猶如對人進行詢問時應當單獨進行而不允許透過召開座談會的方式一樣,主要在於避免相互之間會受到影響或者暗示。
有關辨認筆錄的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辯認筆錄結果而定,司法機關根據司法審理的需要,需要對相關犯罪嫌疑人以及證人進行辯認時,是可以進行合法的辨認處理的,但需要根據司法部門的合法性進行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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