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超限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緊急避險超限刑事責任是什麼?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爲,稱爲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
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於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於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於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緊急避險成立的條件
緊急避險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起因條件。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是指必須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
2.時間條件。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危險必須正在發生。
3.對象條件。緊急避險的本質特徵,就是爲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將其面臨的危險轉嫁給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即透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主觀條件。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即行爲人必須有正當的避險意圖。
5.限制條件。緊急避險只能是出於迫不得已。所謂迫不得已,是指當危害發生之時,除了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來保全另一合法權益。
6.限度條件。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爲所引起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緊急避險一般需要在規定的限度內,如果超過了規定的限度一般認爲是緊急避險超限的行爲,也就是避險過當的行爲,緊急避險成立的條件包括必須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危險必須正在發生,爲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將其面臨的危險轉嫁給較小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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