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故意傷害的標準是怎樣的?
故意傷害的標準是達到了輕傷以上的法律後果,需要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具體應參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爲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爲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2、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爲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爲有期徒刑十三年。
3、重處、輕處特別規定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持刀等管制刀具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在聚衆鬥毆、尋釁滋事中故意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傷害對象爲70歲以上的老人、14歲以下的兒童、殘疾人、懷孕婦女的,從重5%。
因爲鄰里糾紛、婚姻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傷害,從輕10%。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所謂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
2、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應具體區分重傷和輕傷,我國刑法第九十五條對重傷的含義作了原則規定,即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具體應參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
3、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本罪的主體是已滿十六週歲的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負刑事責任。
目前在我們國家,如果存在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達到了輕傷以上的法律後果,必然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通常狀況之下都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來進行處罰,當然有一些比較嚴重的,比如說導致他人死亡或者是導致他人受到重傷的話,就需要從重進行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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