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對累犯判監外執行嗎?
一、刑事案件中對累犯判監外執行嗎?
能否監外執行和累犯無關,根據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有哪些?
1、監外執行,一般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的犯罪分子,而緩刑的適用範圍要小於監外執行的範圍;
2、監外執行,是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例如犯罪分子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治療的,或者正處懷孕或哺乳期的婦女;而緩刑則一般是以犯罪分子不會導致社會危害的爲條件;
3、監外執行,一般是要在判決確定後纔可以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它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可以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且具有考驗期;
4、如果犯罪分子違法監外執行的條件,則應收監外執行;而緩刑只要在考驗期限內犯罪分子犯新罪的或者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即需要執行收監,執行刑罰。
三、監外執行期間收監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監外執行的程序我國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對累犯不能宣告緩刑,可是,緩刑跟監外執行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所以,能否監外執行要根據犯罪分子的實際情況分析,如果犯罪分子不存在以上情形,不可以監外執行,需要到指定的地點服刑。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在監外執行期間,也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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