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起訴開庭前準備是什麼?
民事訴訟開庭前的準備程序是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訴訟文書,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舉證期限,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整理爭議焦點,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追加當事人,選擇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這些全部準備好才正式開庭的。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至開庭審理之前,爲保證庭審的正常進行,由審判本案的合議庭進行的一系列訴訟活動。審理前的準備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原告的起訴後,尚不能立即進入開庭審理階段,還必須經過一個庭前準備階段。充分做好審理前的準備工作,有利於當事人之間充分交換訴訟資料,有利於審判人員瞭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掌握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收集、調查必要的證據,使開庭審理順利進行,對及時、公正地解決糾紛具有重要意義。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一)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訴訟文書
法院審理前準備工作的內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間向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向原告、被告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另外,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其次,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應當在15日內進行答辯。被告答辯的,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辯狀後,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在法定期間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二)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也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如果當事人不瞭解自己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哪些,不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人民法院審判的正常進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三)確定舉證期限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中最爲重要的一項內容即是對證據材料的準備,爲保證訴訟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根據司法解釋,關於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法院指定,二是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同意。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原則上不少於30天。
但是在開庭之前原被告雙方需要準備的事情其實也非常的多的,最起碼雙方都要跟自己的代理律師及時的進行溝通,好應對即將到來的官司。法庭之所以在受理之後不會馬上安排開庭,就是開庭之前還有一些必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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