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首後多久判刑?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後多久判刑?
對於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後什麼時候能宣判這個問題,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如果法院已經受理案件的,應該在二個月內作出宣判。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特殊自首的特殊性表現在哪裏?
(一)適用對象的特殊性
特殊自首的適用對象並非一般的犯罪分子,而是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裏的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證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刑罰的罪犯。只有上述人員才能成爲特殊自首的適用對象。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之所以是特殊自首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由於這些人員已經喪失了人身自由,不存在自動投案的客觀條件,因而與一般自首有所不同。
(二)適用條件的特殊性
特殊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裏的本人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種罪行,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無論是否同種罪行,只要如實供述,都應以特殊自首論。第二種觀點認爲,只有供述不同種罪行,才能以自首論。供述同種罪行的,只應視爲坦白。“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該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對於這種供述同種罪行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是否以自首論處,但規定了從輕處罰。
特殊自首在適用對象和適用條件上存在特殊。特殊自首的適用對象並不是一般的犯罪分子,而是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人員。特殊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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