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
一、如何區分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盜竊罪行爲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爲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信用卡詐騙罪行爲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佔有目的。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而盜竊罪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另一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不還的;
3、犯罪對象不同。而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爲人在犯罪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同時信用卡在信用卡詐騙罪中是犯罪工具,爲本罪所獨有;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而盜竊罪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爲只能作爲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5、主體要件不同。盜竊罪爲一般主體,只要是年滿16週歲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均構成本罪;而信用卡詐騙罪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序而基於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爲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爲惡意透支的主體。
二、“透支行爲”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條件
1、主觀上“善意透支”。持卡人並無非法佔有目的,辦卡時材料真實且具備還款能力,只是由於重大變故導致經濟狀況惡化,暫時無力償還。
2、客觀上積極還款。不僅有積極還款的意願,還主動配合髮卡銀行履行還款義務,表現爲及時接聽銀行工作人員電話,回覆短信通知,與銀行協商分期還款計劃,想方設法先償還部分欠款。
3、欠款數額較小。透支款項低於1萬元,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夠不上刑事案件。
4、在規定期限還款。雖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但在3個月內還清透支額度的,也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惡意透支”行爲是信用卡詐騙罪的一種。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還有其他三種形式: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不管哪種形式的信用卡詐騙都將依法受到法律的懲罰。而且,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當事人所透支款項仍不會免除,應按照本金、利息、複利、滯納金等總金額進行償還。違法代價之大不得不引起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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