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到期后土地出讓金怎麼交
一、房屋產權到期后土地出讓金怎麼交?
房屋產權到期後不需要交土地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房屋產權年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爲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土地出讓金標準怎麼確定?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透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佔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除了房屋產權到期後可以自動續期,其他非建設用地的產權到期後怎麼交土地出讓金的這個問題也沒有統一的規定,因爲各地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跟土地當時的市場價值是有關的,只能按照國土部門的標準交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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