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公款如何認定
一、挪用公款罪的公款如何認定
廣義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項、國有款項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國有單位(金融機構)和客戶資金的統稱。既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也具有擬定的公共財產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項,就是爲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國有款項,是指爲國家所有的資金款項;特定款物,是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它既可以爲國家所有,也可以爲勞動羣衆集體組織所有,還可以爲社會公益組織所有;非國有單位資金,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非國有單位所有的資金;客戶資金,是指金融機構客戶所有的資金。因此,廣義的公款不僅包括公共資金款項和國有資金款項,而且還包括特定財物和非國有單位、客戶資金。
所謂狹義的公款,專指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包括國有的資金款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資金款項或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專項基金。該類公款只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
二、怎麼認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問題,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雖其已着手實施挪用公款犯罪行爲,但尚未能將公款挪出。對此,一般不作爲犯罪處理。
二是行爲人已將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這種挪而未用的行爲,實際上已經侵害公款的所有權,因此,應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行爲人所挪用的必須是公款,包括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有國庫券,以及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挪用非特定公物歸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構成挪用公款罪,要求挪用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挪用行爲,即利用職務權力與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條件實施挪用行爲。行爲人使公款脫離單位後,即使尚未使用該公款的,也屬於挪用。
-
玩忽職守罪和失職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罪和失職罪的區別是什麼?《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
-
員工收紅包違法嗎
視情況而定,如果員工收取紅包後爲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的,且數額達到一定標準的,則構成犯罪,是違法行爲。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紅包的,構成受賄罪,依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
-
哪些行爲屬於濫用職權
具體的行爲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爲。《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
-
針對國有企業改制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的對策
近年來,我國經濟正在實現日新月異的飛速發展,其中,國有制企業的發展對國民經濟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隨着國有企業的改制,國有企業的發展更加的突飛猛進,但是,其中還是出現了一些弊端,比如,企業中職工挪用公款、受賄等職務犯罪。那麼,針對國有企業改制挪用公款等職務犯...